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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24-06-02 08:53:27 作者: 行业新闻

  为规范劳动能力鉴定费管理工作,明确劳动能力鉴定费支付标准和程序,根据《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劳动能力鉴定费是指职工因遭受工伤事故伤害或罹患职业病、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法组织并且开展劳动能力鉴定所必要的支出。

  第三条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不需缴纳费用,但因鉴定工作需要到医疗机构进行有关检查和诊断的,需按相关项目收费标准向医疗机构支付费用。

  (六)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批准的开展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其它费用。

  第五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税后):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方面技术职称人员2000元/人/天;中级专业方面技术职称人员1000元/人/天。

  第六条由于工作需要,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异地鉴定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报销。

  第七条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当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按照参加鉴定人次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现场鉴定保障服务费用,标准为50元/人/次。

  第八条鉴定文书邮寄费、鉴别判定的结果公告费、鉴定档案整理服务费按照实际支出费用支付。

  (一)工伤与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经费,依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劳动能力鉴定支出”支出科目。每年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依据年度鉴定工作规划,初拟年度预算,报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入年度工伤保险基金预算。

  (二)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列一般公共预算“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支出科目。每年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依据年度鉴定工作规划,编制年度预算,报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后,编入年度部门业务类项目预算。

  (四)年度执行中,因客观问题导致经费支出变动较大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报预算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调整预算。

  第十条工伤与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所需费用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有关法律法规,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填写《劳动能力鉴定费结算单》(附件1)、《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劳务费支付明细表》(附件2)、《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劳务费代扣代缴个税明细表》(附件3)、《劳动能力鉴别判定人员名单》(附件4)及支付发票等资料,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劳动能力鉴定支出”支出科目予以支付。

  第十一条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经费,按照财务制度有关法律法规,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予以支付。

  第十二条工伤(含职业病)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职工共同发生的费用,应进行合理分摊,分别支付,分别开据发票。结余资金或违规资金按资产金额来源收回工伤保险基金或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费支付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其中:发放鉴定专家劳务费应将资金转账至专家本人银行账户,并按规定为专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要按照勤俭办事的原则,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合理确定鉴定流程,降低鉴定工作成本。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对鉴定费支出进行严格审核,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方面监督。

  第十五条劳动能力鉴定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购置固定资产,不得用于发放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支出,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活动。固定资产认定标准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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