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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召开快件丢失理赔研讨会在京召开
发表时间: 2024-01-27 18:56:33 作者: OPP胶带
在本次研讨会上,来自国家邮政局、行业协会和快递公司的各方人士,以及法律专业技术人员和业内专家通过深入探讨,一致认为,针对每个快件的索赔,应该要依据不同的情况,分析双方的义务尽责情况,快递公司和消费的人均须尽到合理的义务,并对未尽到合理义务而带来的损失承担对应的责任;同时快递公司方面也应当加强自身建设,保障快件的安全和效率,尽到自身的义务。
同时,业内专家觉得,建立快递服务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并就此提出了五项建议。
首先,要完善快件丢失、损毁赔偿的法规。新《邮政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邮政普遍服务经营事物的规模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从法律实践看,法院判决快件遗失、损毁、内件短少主要是根据《合同法》。但是,该法不具有可操作性,缺乏相关司法解释。判决结果依据法官的发挥,其判决结果难以预料。法规的不完善,让快递公司、消费者感觉到很困惑。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的快递物品管理办法。
其次,完善快递保价机制。快递公司应在运单显著位置上提醒用户,凡是快递贵重物品应当主动申报并购买商业保险。保险的险种设置可以细分。如快件丢失险、快件内件部分丢失险、快件内件损毁险等,以便让用户根据要选择。鉴于用户对于购买保险意识不强,凡是用户申报贵重物品的快递,快递公司也可以在快递价格里包含了最低限额赔偿金,如快件丢失最低赔偿3000元。
最后,建立与完善快递物品作业流程。快递公司应根据行业标准制定作业流程。具体包括:操作人员是经过审核的固定项目小组,他们的签名、指纹须存档;快递公司与用户签订快递服务协议,规范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包括快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的赔偿标准与赔偿流程与赔偿期限;快递运单上“品名”一栏必须正确地填写货物品名,如有特殊代码(如保密代码),也须一并填写,并填写整个包装的体积和实际重量,对于贵重物品贴上“特殊货物”等“绿色通道”类或VIP标签等;贵重货物的各环节均受监控,在站点、转运中心均设有贵重物品仓库(有监控录像),等候发运时须存放于此;每一个环节的交接均有记录,包括重量记录;货物的外包装使用发件人的专用封箱胶带、打包带和防盗封箱贴(使用专用封箱胶带,且不能出现封箱胶带重叠);对高价值货物进行精确称重,并在各交接环节进行复重,能够大大减少内部人员掏箱作案的机会等等。
有专业人士提醍消费者:在快递贵重物品时,哪怕价格贵一点,也一定要挑选信誉比较好、规模比较大的快递公司,同时一定要保价,并在保价时问清楚保费是多少,用的是哪家保险公司等等。否则,消费的人在货损出现后通常得不到满意的赔偿。
与会专家特别强调,随着流通领域及电子商务的进一步活跃和繁荣,快递市场需求将更加旺盛。而在我国进一步建立并完善快递理赔的有关标准和法规已成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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