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 • 快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1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发表时间: 2024-02-11 02:37:42 作者: OPP胶带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之际,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泰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了2021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提醒众多购买的人在消费过程中注意防范和维权。

  2021年10月,举报人反映在兴化市某公司的网上店铺购买了大闸蟹,大闸蟹的质量是连同捆扎绳一起计算,要求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经调查,该公司销售大闸蟹时标注净重是按照捆扎好的大闸蟹计算,违反了江苏省《大闸蟹电商销售服务规范》中“商品蟹重量应为大闸蟹单只产品的净重,不包括商品标签、捆扎绳及预包装物的重量”的规定。

  该公司负责人当场与消费者联系进行退款。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其按照《大闸蟹电商销售服务规范》标注商品蟹重量。

  网购需谨慎,看清再下单,消费的人在购买商品的过程中,不仅要对生产厂商进行鉴别,还要对产品进行鉴别,如发现类似情况,可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消费者王先生于8月5日通过美团网在某网店购买伟哥二粒及HIV-TP血液检测器械,服用伟哥后身体不适,头晕恶心,对药品质量表示怀疑。根据商家资质信息公示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王先生认为备案号存在造假行为),王先生认为商家没有权利售卖此类医疗器械,请求调查维护消费者权益。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在网络平台商家资质中上传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系伪造。

  网络平台购物已经成为当前新兴的购物方式,为消费者带来更多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隐患。消费的人在网购时,要选择正规平台,同时也要注意保留好购物凭证,以便出现消费纠纷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消费者向商家定作2扇移门套组,合同签订后,商家并未将定单信息发送品牌方定作,而是将定单信息发给了南京某经销商定作并上门进行了安装;安装完成后,消费者对实际安装的移门品牌真伪性发生了质疑,并与商家反复沟通,起初当事人对品牌质疑一直予以否认,且伙同他人实施串供,经消费者向品牌方进行求证,商家才最终承认交付的移门并非定单品牌的事实。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据此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退费3000元给消费者,同时对商家罚没合计29600元。

  广大消费者购买商品时要对商品情况进行确认,若对购买的商品存在质疑,一定要向经营者求证,同时保存相关证据,必要时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0年4月,高某向某二手车销售商苏州某公司购买汽车一辆,该公司告诉高某左侧车门发生过磕碰。高某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车辆左侧车门有漏水现象,在查询后得知该车曾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高某与该公司交涉未果,遂诉至靖江法院。经审理,靖江法院认为该公司将重大事故后的二手车辆说成轻微碰擦的车辆,诱使高某购买,具有故意欺诈的行为。靖江法院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撤销该二手车买卖合同,由苏州某公司承担“退一赔三”的民事责任。

  二手车销售商以次充好、以国产组装车冒充进口车、隐瞒翻新情况等行为,均应当认定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欺诈行为。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全部或大部分基于该欺诈行为的,可认定二者之间存在法律上可归责的因果关系,进而适用“退一赔三”的罚则。

  2021年4月,泰兴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涉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的叠墅区十余位业主的举报称:“销售人员展示的样品房显示,下叠别墅是专用的封闭区、没有公用绿化、地面也进行了硬质化处理。”而房地产公司与消费者所签合同中所指的一楼场地在规划上属于公共绿地面积,当事人在与业主签订合同时一楼场地并未获得相关部门批准由一楼业主享有专有使用权。目前,部分业主的上述改造建筑物已按违章建筑进行拆除,开发商被予以罚款人民币9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为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开发商在明知院子及封闭顶层系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对该叠墅区的房屋进行改造并作为样板房展示,以及通过销售人员对购房者进行了误导性的虚假宣传,广大消费者需要认真查看合同,不能偏信个别营销人员的口头宣传。

  消费的人在网上进行购物时,应该对所购商品的行情有所了解,确定网购的价格和质量确实可信再购物。同时,标价混乱在降低商家诚信的同时也造成其自身资源浪费,各网店经营者应依法诚实经营,少动“歪脑筋”,有效维护好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茅先生向姜堰区消费者协会投诉反映,其在姜堰区蒋垛某超市内支付1620元购买了6瓶“天之蓝”白酒,扫描上述“天之蓝”白酒瓶盖上的红包二维码无法打开页面,因此怀疑上述白酒是假酒。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人员鉴定,上述白酒为假冒产品,侵犯了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遂于2021年4月8日立案调查。最终,商家被处以没收涉案白酒6瓶,罚款5000元的处罚,同时,对茅先生所购白酒予以退款及赔偿合计48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当仔细查验商品相关信息的真伪,以便维权。

  消费者在各类美容美发店购买或者使用产品前要认真了解该产品是否有批准文号,是否属于正规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是否按规定正确标注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是否适合自己的肤质,是否会导致皮肤过敏等,进口化妆品还要看是否有进口许可证。美容产品使用前可在手背或耳根处试用,确保使用安全。

  消费者王女士举报某火锅店拒绝向消费者提供免费餐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接举报后,对该火锅店进行检查。现场未查见提供消费者选择的免费餐具,且商家的收费小票显示每桌均按就餐人数收取1元/套的餐包,现场未提供免费餐具,餐包项目前标注“(必)”字样。市场监管对商家检查后,商家已提供免费餐具。

  餐饮企业将提供安全、卫生的就餐环境和餐具等配套服务改为收费服务,实质是转嫁随附义务,违背了诚信原则。《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餐具,使用集中消毒套装餐具的经营者应当同时提供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广大消费者可对餐饮经营者收取餐具消毒费行为进行监督,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保留好有关证据,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潘女士到某美容店作面部美容淡斑护理,但护理后第二天面部出现红肿,过了几天面部红肿面积增多且出现红色疙瘩,就医后医生告知是化妆品使用不当造成的皮肤过敏。潘女士找商家要说法,商家却拒绝协商,潘女士进行投诉,要求美容店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

  接到投诉后,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美容店店长强调消费者是过敏性皮肤,第一次做护理出现红肿是正常现象,之后再做护理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不同意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只愿意对潘女士面部进行后续护理,帮助其面部恢复原貌。

  调解人员指出美容师在为潘女士美容过程中,没有对其做皮肤过敏检测,存在一定过错,理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美容店老板同意赔偿潘女士2000元。

  近年来,生活美容逐渐成为消费热点,消费者应选择规模大、声誉好、手续齐全的美容店进行消费,结合自身实际选择合适的产品及服务,在使用美容产品及服务时要养成主动要求进行皮肤测试的习惯。如权益受损,可以运用法律武器,寻求有关部门的帮助,维护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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