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22年第10号

发表时间: 2024-04-01 22:24:52 作者: 产品中心

  2016年4月9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税率分别为美国14.9%,欧盟23.5%-29%,日本20.5%,实施期限为自2016年4月10日起5年。2021年1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21年第3号公告。根据该公告,2020年12月31日后对欧盟新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及复审案件,不再将英国作为欧盟成员国处理。2021年4月9日,应中国未漂白纸袋纸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1年第5号公告,决定自2021年4月1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人未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提出期终复审申请。自2021年4月10日起,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终止实施。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对中国未漂白纸袋纸产业的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未漂白纸袋纸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的最终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2年4月1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6年第8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被调查产品的名字:未漂白纸袋纸,又称未漂白纸袋牛皮纸,或未漂白袋用牛皮纸,或未漂白伸性(半伸性)纸袋纸等。

  具体描述:未漂白纸袋纸大多以未漂白或轻微漂白的硫酸盐木浆为主要的组成原材料(也可掺入废纸浆、竹浆等其他浆料),经一定的生产的基本工艺制得(无论是不是经过伸性装置处理)的一种高强度包装纸。被调查产品需同时满足以下标准:定量(克重)≤115g/m2,抗张指数(纵向+横向)≥69 N.m/g(抗张强度(kN/m)=抗张指数(N.m/g)×定量(g/ m2)÷1000),撕裂指数(纵向)≥10mN.m2/g (撕裂度(mN)=撕裂指数(mN.m2/g)×定量(g/m2)),抗张能量吸收指数(横向)≥1.0 J/g,抗张能量吸收指数(纵向)≥0.8 J/g,透气度≥3.4μm/(Pa.s),伸长率(纵向)≥2%。

  主要用途:未漂白纸袋纸是一种专用包装纸,大多数都用在制作水泥、化工产品、食品(如大米、淀粉、面粉等)等产品的包装袋。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48042100和48043100。

  自2022年4月1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未漂白纸袋纸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2021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1年第5号公告,决定自2021年4月1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未漂白纸袋纸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的最终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如下:

  2016年4月9日,调查机关发布2016年第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税率分别为美国14.9%、欧盟23.5%-29%、日本20.5%,实施期限为自2016年4月10日起5年。

  2021年2月5日,调查机关收到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代表中国未漂白纸袋纸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山鹰纸业(广东)有限公司支持提起本次期终复审申请。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调查机关裁定维持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实施的反倾销措施。申请人没有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的主张及相关证明材料来了审查,认为申请人和申请书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调查机关于2021年4月9日发布了重要的公告,决定自2021年4月1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本次复审调查的倾销调查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021年4月2日,调查机关通知美国驻华大使馆、日本驻华大使馆和欧盟驻华代表团已正式收到中国未漂白纸袋纸产业提交的期终复审调查申请。2021年4月9日,调查机关发布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的立案公告,并向美国驻华大使馆、日本驻华大使馆和欧盟驻华代表团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版本。同日,调查机关将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名的国外生产商和出口商。

  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以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有关信息的公开版本。

  立案当天,调查机关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公开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公开版本,并将电子版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

  在规定期限内,欧盟驻华代表团、欧盟生产商蒙迪斯坦博利斯基有限公司、国内生产者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按立案公告要求向调查机关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

  2021年4月30日,调查机关向本案有关利害关系方发放了《国外出口商或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和《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要求答卷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调查机关将发放问卷的通知和问卷电子版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并下载本案调查问卷。当日,调查机关还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向申请人和登记参加调查的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问卷通知。

  至答卷递交截止日,国内生产者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调查问卷答卷;无企业提交国外生产商或出口商答卷及国内进口商答卷。

  2022年2月22日,申请人提交了《未漂白纸袋纸反倾销期终复审案补充资料》和有关数据证明文件。

  2022年3月7日,申请人提交了《未漂白纸袋纸反倾销期终复审案有关数据的补充说明》。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已将调查过程中收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公布在“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并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有关公开信息。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22年3月11日,调查机关向本案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本案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规定的时间内, 没有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提交对裁决披露的评论意见。

  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产品范围是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6年第8号公告中公布的产品范围一致。

  2021年4月9日,调查机关发布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的立案公告。当日,调查机关通知了美国驻华大使馆、欧盟驻华代表团、日本驻华大使馆以及申请书中列名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并将立案公告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本案立案公告。立案后,调查机关给予各利害关系方20天的登记参加调查期,给予所有利害关系方合理的时间获知立案有关情况。调查机关将调查问卷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并下载本案调查问卷。本次复审调查中,美国和日本的生产商、出口商均既未登记参加调查,也未提交调查问卷答卷。欧盟生产商蒙迪斯坦博利斯基有限公司登记参加调查,但未提交调查问卷答卷,其他欧盟生产商、出口商既未登记参加调查,也未提交调查问卷答卷。申请人在申请书和调查问卷答卷及补充资料中提交了关于美国、欧盟和日本未漂白纸袋纸产业的有关数据及证据材料。

  调查机关已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利害关系方,也尽最大能力向利害关系方提醒了不配合调查的后果,但美国、欧盟和日本的生产商、出口商仍未配合调查,未提供调查所必需的必要信息。因此,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依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美国、欧盟和日本被调查产品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可能性作出裁决。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数据和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供了美国、欧盟和日本未漂白纸袋纸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产能、产量、消费量、出口量等数据,并附有关涉案生产商财务报告、独立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市场调研报告等证据材料。在复审调查期间,没有利害关系方对申请人提交的数据提出不同意见。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数据可以合理反映美国、欧盟和日本未漂白纸袋纸产业的情况,且有证据支持。因此,调查机关认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为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依据该最佳信息进行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可能性的分析。

  调查机关在2016年第8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14.9%。

  本次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在调整了销售条件等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原产于美国的未漂白纸袋纸向中国出口存在倾销。

  2016年至2020年,美国未漂白纸袋纸产能保持稳定,均为42万吨。同期产量总体呈下降趋势,分别为33万吨、34万吨、32万吨、27万吨和23万吨。闲置产能(产能-产量)总体呈逐年上升趋势,分别为9万吨、8万吨、10万吨、15万吨和19万吨,闲置产能占总产能的比例由2016年的21.43%增长至2020年的45.24%。这表明,美国拥有较强的未漂白纸袋纸生产能力,并且闲置产能大幅增加。

  2016年至2020年,美国国内对未漂白纸袋纸的需求量总体呈下降趋势,分别为21万吨、21万吨、20万吨、21万吨和17万吨,累计降幅19.05%。同期,美国未漂白纸袋纸可供出口的能力(产能-国内需求量)分别为21万吨、21万吨、22万吨、21万吨和25万吨,占总产能的占比分别是50%、50%、52.38%、50%和59.52%,占比较高且呈上涨的趋势。这表明,美国国内市场对未漂白纸袋纸的需求有限,且总体呈下降趋势,对其产能的消化能力明显不足,占其产能一半以上的未漂白纸袋纸需要依赖美国以外的国际市场。

  2016年至2020年,美国未漂白纸袋纸的出口量分别为22.24万吨、22.65万吨、23.77万吨、18.93万吨和18.51万吨,出口量占产量的占比分别是67.39%、66.62%、74.28%、70.11%和80.48%。数据表明,2016年以来,美国未漂白纸袋纸的出口数量虽有所减少,但出口量占产量的比例总体呈上涨的趋势,66.62%-80.48%的产量通过出口进行消化,国际市场是美国未漂白纸袋纸最主要的销售市场。

  上述证据说明,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美国未漂白纸袋纸存在较大产能,闲置产能所占比例比较高,其国内需求对未漂白纸袋纸产能的消化能力明显不足,国际市场是其最主要的销售市场。

  前述倾销调查表明,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对中国出口任旧存在倾销。

  2016年至2020年,美国向中国出口未漂白纸袋纸的数量分别为2.71万吨、2.25万吨、1.64万吨、0.69万吨和1.17万吨,占其总出口量的占比分别是12.19%、9.93%、6.90%、3.65%和6.32%,各年平均比例为7.8%。多个方面数据显示,虽然在反倾销措施作用下,美国未漂白纸袋纸向中国出口量总体呈下降趋势,但从始至终保持一定水平,且在2020年美国未漂白纸袋纸总出口量仍在减少的情况下,其向中国出口却慢慢的出现增长,同比增幅69.57%,向中国出口量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也提高了2.67个百分点。中国市场仍然是美国未漂白纸袋纸的重要出口市场之一。

  2016年至2020年,全球除中国以外的国家(地区)未漂白纸袋纸产能呈小幅增长趋势,分别为459万吨、469万吨、479万吨、479万吨和479万吨,累计增长约4.3%;需求量则呈下降趋势,分别为341万吨、342万吨、336万吨、332万吨和290万吨,总体下降14.96%;过剩产能分别为118万吨、127万吨、143万吨、147万吨和189万吨,占同期总产能的比重年均达30%。同期,作为除欧盟外全球第二大消费市场,中国未漂白纸袋纸国内需求量持续增长,分别为39.6万吨、40万吨、46万吨、47.2万吨和47.7万吨,累计增长20.45%;占全球总需求量的比例逐年上升,分别为10.40%、10.47%、12.04%、12.45%和14.12%。此外,2022年开始实施的中国国家水泥产品包装新标准要求水泥包装纸袋用纸层数增加,将导致未来中国未漂白纸袋纸的市场需求量进一步增加。因此,在全球其它主要消费市场供过于求、需求下降的情况下,中国市场对美国未漂白纸袋纸出口商、生产商有很强的吸引力,仍将是其消化闲置产能的重要目标市场。

  综上,美国未漂白纸袋纸产能稳定,产量和需求量呈下降趋势,存在大量闲置产能,可供出口产能较大,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高。中国是仅次于欧盟的全球未漂白纸袋纸第二大消费市场,且具有较大的增长潜力,对美国生产商、出口商有很强的吸引力。在反倾销措施制约下,中国仍然是美国未漂白纸袋纸重要的出口市场之一,美国未漂白纸袋纸对中国出口仍存在倾销。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为消化其闲置产能,美国出口商可能继续或再度以倾销方式向中国市场大量出口未漂白纸袋纸。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调查机关在2016年第8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23.5%-29%。

  本次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在调整了销售条件等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原产于欧盟的未漂白纸袋纸向中国出口存在倾销。

  2016年至2020年,欧盟未漂白纸袋纸产能保持稳定,每年均为210万吨,约占全球总产能的40%,是全球最大的未漂白纸袋纸生产地。同期,欧盟未漂白纸袋纸产量呈下降趋势,分别为172万吨、171万吨、170万吨、158万吨和150万吨。闲置产能(产能-产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分别为38万吨、39万吨、40万吨、52万吨和60万吨,闲置产能占总产能的比例由2016年的18.10%增长至2020年的28.57%。这表明,欧盟拥有强大的未漂白纸袋纸生产能力,并且闲置产能在持续增加。

  2016年至2020年,欧盟对未漂白纸袋纸的需求量总体呈下降趋势,分别为100万吨、102万吨、100万吨、98万吨和86万吨,累计降幅14%。同期,欧盟未漂白纸袋纸可供出口的能力(产能-欧盟内需求量)分别为110万吨、108万吨、110万吨、112万吨和124万吨,占总产能的占比分别是52.38%、51.43%、52.38%、53.33%和59.05%,占比较高且总体呈上涨的趋势。这表明,欧盟内市场对未漂白纸袋纸的需求有限,且总体呈下降趋势,对其产能的消化能力明显不足,占其产能一半以上的未漂白纸袋纸需要依赖欧盟以外的国际市场。

  2016年至2020年,欧盟未漂白纸袋纸的出口量分别为83.14万吨、80.88万吨、81.47万吨、71.62万吨和75.36万吨,出口量占产量的占比分别是48.34%、47.30%、47.92%、45.33%和50.24%。数据表明,2016年以来,欧盟未漂白纸袋纸的出口数量虽有所减少,但出口量占产量的比例总体呈上涨的趋势,近一半的产量通过出口进行消化,国际市场是欧盟未漂白纸袋纸的重要销售市场。

  上述证据说明,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欧盟未漂白纸袋纸存在巨大产能,闲置产能所占比例比较高,欧盟内需求对未漂白纸袋纸产能的消化能力明显不足,对国际市场的依赖性很强,对外出口是其重要的销售方式。

  前述倾销调查表明,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原产于欧盟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对中国出口任旧存在倾销。

  2016年至2020年,欧盟向中国出口未漂白纸袋纸的数量分别为0.46万吨、0.48万吨、0.24万吨、0.47万吨和0.38万吨,占其总出口量的占比分别是0.55%、0.59%、0.29%、0.66%和0.50%。这表明,在反倾销措施作用下,欧盟未漂白纸袋纸对中国出口量保持在较低水平。

  2016年至2020年,全球除中国以外的国家(地区)未漂白纸袋纸产能呈小幅增长趋势,分别为459万吨、469万吨、479万吨、479万吨和479万吨,累计增长约4.3%;需求量则呈下降趋势,分别为341万吨、342万吨、336万吨、332万吨和290万吨,总体下降14.96%;过剩产能分别为118万吨、127万吨、143万吨、147万吨和189万吨,占同期总产能的比重年均达30%。同期,作为除欧盟外全球第二大消费市场,中国未漂白纸袋纸国内需求量持续增长,分别为39.6万吨、40万吨、46万吨、47.2万吨和47.7万吨,累计增长20%;占全球总需求量的比例逐年上升,分别为10.40%、10.47%、12.04%、12.45%和14.12%。此外,2022年开始实施的中国国家水泥产品包装新标准要求水泥包装纸袋用纸层数增加,将导致未来中国未漂白纸袋纸的市场需求量进一步增加。因此,在全球其它主要消费市场供过于求、需求下降的情况下,中国市场对欧盟未漂白纸袋纸出口商、生产商而言具有很强的吸引力,仍将是其消化闲置产能的重要目标市场。

  综上,欧盟是全球最大的未漂白纸袋纸生产地,拥有巨大的产能和大量闲置产能,且闲置产能在持续增加,欧盟内市场需求总体呈下降趋势,对其产能的消化能力明显不足,可供出口产能较大,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高。中国是全球第二大消费市场,且具有较大的增长潜力,对欧盟生产商、出口商有很强的吸引力。在反倾销措施制约下,欧盟未漂白纸袋纸向中国出口量处于较低水平,但任旧存在倾销。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为消化其大量闲置产能,欧盟出口商可能继续或再度以倾销方式向中国市场大量出口未漂白纸袋纸。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调查机关在2016年第8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20.5%

  本次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在调整了销售条件等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原产于日本的未漂白纸袋纸向中国出口存在倾销。

  2016年至2020年,日本未漂白纸袋纸产能保持稳定,每年均为25万吨。同期产量总体呈下降趋势,分别为19万吨、20万吨、19万吨、19万吨和16万吨。闲置产能(产能-产量)总体呈上涨的趋势,分别为6万吨、5万吨、6万吨、6万吨和9万吨,闲置产能占总产能的比例由2016年的24%增长至2020年的36%。这表明,日本拥有较稳定的未漂白纸袋纸生产能力,并且闲置产能出现大幅增加。

  2016年至2020年,日本国内对未漂白纸袋纸的需求量总体呈下降趋势,分别为12万吨、12万吨、11万吨、11万吨和9万吨,累计降幅25%。同期,日本未漂白纸袋纸可供出口的能力(产能-需求量)分别为13万吨、13万吨、14万吨、14万吨和16万吨,占总产能的占比分别是52%、52%、56%、56%和64%,占比较高且呈上涨的趋势。这表明,日本国内市场对未漂白纸袋纸的需求有限,且总体呈下降趋势,对其产能的消化能力明显不足,占其产能一半以上的未漂白纸袋纸需要依赖日本以外的国际市场。

  2016年至2020年,日本未漂白纸袋纸的出口量分别为7.61万吨、8.23 万吨、7.91 万吨、8.43 万吨和7.37万吨,出口量占产量的占比分别是40.05%、41.15%、41.63%、44.37%和46.06%。数据表明,2016年以来,日本未漂白纸袋纸出口量占产量的比例逐年增长,超过40%的产量通过出口进行消化,对外出口是日本未漂白纸袋纸的重要销售方式。

  上述证据说明,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日本未漂白纸袋纸产能稳定,闲置产能所占比例较高且出现大幅度增长,其国内需求对未漂白纸袋纸产能的消化能力明显不足,对国际市场的依赖性很强,对外出口是其重要的销售方式。

  前述倾销调查表明,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对中国出口任旧存在倾销。

  2016年至2020年,日本向中国出口未漂白纸袋纸的数量分别为0.49万吨、0.50万吨、0.62万吨、0.38万吨和0.44万吨,占其总出口量的占比分别是6.44%、6.08%、7.84%、4.51%和5.97%,对中国出口未漂白纸袋纸的数量占其总出口量的平均比例为6.17%。这表明,尽管在反倾销措施作用下,日本未漂白纸袋纸对中国出口量总体呈下降趋势,但从始至终保持一定水平,且在2020年日本未漂白纸袋纸总出口量仍在减少的情况下,其向中国出口却慢慢的出现增长,同比增幅15.79%,向中国出口量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也提高了1.46个百分点。中国市场仍是日本未漂白纸袋纸重要的出口市场之一。

  2016年至2020年,全球除中国以外的国家(地区)未漂白纸袋纸产能呈小幅增长趋势,分别为459万吨、469万吨、479万吨、479万吨和479万吨,累计增长约4.3%;需求量则呈下降趋势,分别为341万吨、342万吨、336万吨、332万吨和290万吨,总体下降14.96%;过剩产能分别为118万吨、127万吨、143万吨、147万吨和189万吨,占同期总产能的比重年均达30%。同期,作为除欧盟外全球第二大消费市场,中国未漂白纸袋纸国内需求量持续增长,分别为39.6万吨、40万吨、46万吨、47.2万吨和47.7万吨,累计增长20.45%;占全球总需求量的比例逐年上升,分别为10.40%、10.47%、12.04%、12.45%和14.12%。此外,2022年开始实施的中国国家水泥产品包装新标准要求水泥包装纸袋用纸层数增加,将导致未来中国未漂白纸袋纸的市场需求量进一步增加。因此,在全球其它主要消费市场供过于求、需求下降的情况下,中国市场对日本未漂白纸袋纸出口商、生产商有很强的吸引力,仍将是其消化闲置产能的重要目标市场。

  综上,日本未漂白纸袋纸产能稳定,产量和需求量呈下降趋势,闲置产能占比较高且出现大幅度增长,可供出口产能较大,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高。中国是仅次于欧盟的全球第二大消费市场,且具有较大的增长潜力,对日本生产商、出口商有很强的吸引力。在反倾销措施制约下,中国仍然是日本未漂白纸袋纸重要的出口市场之一,且日本未漂白纸袋纸仍在以倾销方式向中国出口。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为消化其闲置产能,日本出口商可能继续或再度以倾销方式向中国市场大量销售未漂白纸袋纸。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调查机关在2021年第5号公告中规定,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被调查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6年第8号公告中公布的产品范围一致。

  调查机关在2016年第8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与中国国内生产的未漂白纸袋纸是同类产品。

  申请人主张,在本次复审调查中,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与国内公司制作的未漂白纸袋纸产品在物理特性、生产的基本工艺和主要原材料、下游用途,以及销售渠道、客户群体和销售区域等方面均未发生实质性变化。没有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不同意见。

  综上,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调查机关认定,倾销进口产品与中国生产的未漂白纸袋纸是同种类型的产品。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内产业是指国内同种类型的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

  本案中,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了中国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提交的数据来进行了审查与核实。经调查,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答卷公司未漂白纸袋纸的产量占同期中国未漂白纸袋纸总产量的比例均超过50%,占国内产业的主要部分。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不同意见。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调查机关认定上述提交答卷的公司构成了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的中国国内未漂白纸袋纸产业,其数据能代表国内产业情况。

  调查机关在商务部2016年第8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之间,以及其与国内产业同种类型的产品之间竞争条件基本相同。在本次复审调查中,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不同意见,也未有证据显示,上述竞争条件发生了显著变化。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评估倾销进口产品时将美国、欧盟和日本合并进行考虑。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七、八条,调查机关对损害调查期内国内未漂白纸袋纸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国内生产者提交了答卷,调查机关通过书面方式对该公司答卷信息进行了核实,本裁定中的部分数据来源于该公司的答卷信息。由于国内产业只包含1家企业,为避免泄露企业商业机密,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其对数据保密的要求,对国内产业有关数据采用区间方式来进行保密处理,其真实数据可能位于调查机关所公布区间中的任一水平。

  2016年至2020年,国内未漂白纸袋纸的表观消费量分别为39.6万吨、40万吨、46万吨、47.2万吨和47.7万吨。其中2017年比2016年上升1.01%;2018年比2017年上升15%;2019年比2018年上升2.61%;2020年比2019年上升1.06%。损害调查期内,国内未漂白纸袋纸表观消费量持续增长。

  2016年至2020年,国内产业同种类型的产品产能分别为19-24万吨、23-28万吨、29-33万吨、29-33万吨和29-33万吨。其中2017年比2016年上升13.04%;2018年比2017年上升23.08%;2019年和2020年维持2018年水平。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种类型的产品产能连续上升后保持稳定。

  2016年至2020年,国内产业同种类型的产品市场份额分别为40%-51%、40%-50%、41%-53%、40%-50%和38%-47%。其中2017年比2016年下降1-6个百分点;2018年比2017年上升2-8个百分点;2019年比2018年下降1-6个百分点;2020年比2019年下降2-9个百分点。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商品市场份额呈波动下降趋势。

  2016年至2020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分别为72%-82%、65%-75%、70%-82%、73%-85%和50%-68%。其中2017年比2016年下降5-10个百分点;2018年比2017年上升2-7个百分点;2019年比2018年上升2-7个百分点;2020年比2019年下降15-30个百分点。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呈波动下降趋势。

  2016年至2020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分别为10000-14000万元、(-7000)-(-3000)万元、40000-50000万元、12000-18000 万元和3000-5000万元。其中2017年经营现金流转为净流出,2018年转为净流入,2019年现金净流入比2018年减少63.15%;2020年现金净流入比2019年减少69.49%。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呈波动下降的趋势。

  调查期内,没有证据显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融资能力受到被调查产品的不利影响。

  经调查,相关证据表明,损害调查期内中国未漂白纸袋纸市场需求持续增长,累计增幅20.45%。2016年至2018年,随着国内市场需求的不断增长,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产量、国内销售量均出现增长,期末库存下降,市场占有率总体稳定。与此同时,国内销售价格上升,国内销售收入大幅增加,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均在2018年由负转正,实现盈利。现金净流量、人均工资、劳动生产率等指标总体呈增长趋势。可见,在反倾销措施作用下,2016年至2018年国内产业获得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2019年,国内产业同种类型的产品产能保持稳定,产量小幅增加,开工率有所提高,但国内销售量开始减少,市场占有率出现下降,期末库存同比大幅上升。国内销售价格稳中略有下降,国内销售收入有所减少,但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仍保持增长。2020年,国内产业同种类型的产品产能继续保持稳定,但产量和开工率大幅下降,国内销售量、市场份额和国内销售价格均降幅明显,导致国内销售收入大幅减少,税前利润由盈利变为亏损,投资收益率转为负数。现金净流量、就业人数、劳动生产率和人均工资等指标也出现大幅下降。这表明,2020年国内产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明显恶化,面临较大的经营压力。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在损害调查期内,随着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国内产业曾获得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但在损害调查期末,国内产业生产经营状况明显恶化,处于发展不稳定、抗风险能力较弱的状态,容易受到倾销进口产品等相关因素的冲击和影响。

  在本案原审最终裁定(商务部2016年第8号公告)中,被调查产品主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48042100项下进口,该税则号项下海关统计数据具有代表性,调查机关采用该数据进行了损害分析。申请人在本次复审申请书中提出,根据独立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市场调查报告,被调查产品仍主要从税则号48042100项下进口,通过税则号48043100进口的数量较少,税则号48042100项下的进口数据基本可以反映中国进口未漂白纸袋纸的变化趋势,因此主张依据税则号48042100项下进口数据进行分析。本次复审调查过程中,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异议。经调查,调查机关认为,在分析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数量和进口价格时,税则号48042100项下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具有代表性,并决定以该数据为基础经计算后进行分析。

  2016年至2020年,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分别为3.64万吨、2.41万吨、1.87万吨、1.16万吨和1.64万吨,占中国市场的份额分别为9.19%、6.03%、4.07%、2.46%和3.44%。数据显示,反倾销措施实施以后,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在2016-2019年间持续下降,2020年则同比增长41.04%。倾销进口产品占中国市场份额也呈现出相同趋势。这表明,在反倾销措施作用下,美国、欧盟和日本的生产商、出口商在损害调查期内以倾销方式向中国大量出口被调查产品的行为得到一定程度遏制,但在损害调查期末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再次呈现增长趋势。

  2016年至2020年,美国、欧盟和日本合计的未漂白纸袋纸产能稳定在277万吨,产量分别为224万吨、225万吨、221万吨、204万吨和189万吨;闲置产能分别为53万吨、52万吨、56万吨、73万吨和88万吨;需求量分别为133万吨、135万吨、131万吨、130万吨和112万吨;需依赖出口产能分别为144万吨、142万吨、146万吨、147万吨和165万吨;需依赖出口产能占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51.99%、51.26%、52.71%、53.07%和59.57%。数据表明,损害调查期内,美国、欧盟和日本的未漂白纸袋纸产能巨大且保持稳定,损害调查期末闲置产能同比增长20.55%,较期初增长66.04%,且各年度闲置产能均远高于同期中国国内需求量;而其国内(地区内)需求不足,总体呈下降趋势,尤其在损害调查期末降幅明显,同比下降了13.85%;需依赖出口的产能占比始终高于50%且到损害调查期末上升至近60%,即50%-60%的产能需依赖出口市场来消化。

  中国是全球第二大未漂白纸袋纸消费市场。在全球其它主要消费市场供过于求、需求下降的情况下,2016年至2020年中国的市场需求量持续增长,增幅超过20%。在美国、欧盟和日本存在大量闲置产能的情况下,需求日益增长的中国市场对美国、欧盟和日本的生产商、出口商而言具有很强的吸引力,是其重要的目标市场。调查结果表明,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美国、欧盟和日本的生产商、出口商仍在以倾销方式向中国市场出口未漂白纸袋纸,并且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在损害调查期末呈现增长趋势。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为消化其大量闲置产能,严重依赖出口市场的来自美国、欧盟和日本的未漂白纸袋纸可能继续以倾销价格进入中国市场。同时,随着反倾销措施终止,上述倾销进口产品很可能以更低的价格进入中国市场,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可能会大量增加。

  调查机关在2016年第8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对国内产业同种类型的产品产生了价格压低。

  在本次复审中,申请人主张,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种类型的产品在物理特性、生产工艺和主要原材料、下游用途、销售渠道、客户群体和销售区域等方面基本相同,不存在实质性的区别,具有相似性和可比性,可以相互替代,具有竞争关系。在本次复审调查中,没有利害关系方对此提交评论意见,未有证据显示上述条件发生了变化。

  调查机关认为,中国未漂白纸袋纸市场是充分竞争的市场,进口产品之间、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种类型的产品之间无实质差别,价格是其在中国市场上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现有证据表明,倾销进口产品价格与国内产业同种类型的产品价格在损害调查期内的变化趋势总体一致,均在2018年呈现明显上升,2020年出现明显下降,但在损害调查期末,倾销进口产品价格降幅更加显著。

  如前所述,在原审损害调查期间,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生了价格压低。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美国、欧盟和日本的生产商、出口商仍在以倾销方式向中国市场出口未漂白纸袋纸。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美国、欧盟和日本的生产商、出口商为消化其大量的闲置产能,很可能继续采用倾销手段进一步获得中国市场,倾销进口价格很可能进一步下滑,并对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进一步造成不利影响。

  前述调查表明,在损害调查期末,国内产业生产经营状况明显恶化,处于发展不稳定、抗风险能力较弱的状态。目前没有证据说明,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倾销进口产品与中国国内产业同种类型的产品的竞争关系将会发生改变。调查机关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随着倾销进口产品的大量低价进入,国内产业同种类型的产品的价格可能进一步降低,国内产业将承受更大的经营压力,其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可能进一步恶化,国内产业受到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根据调查的最终结果,调查机关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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