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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仑海关行政处分决议书甬北关缉违字〔2024〕58号
发表时间: 2024-11-24 20:52:15 作者: hth华体汇官网站
当事人:宁波勇盛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绵海,海关注册编号:330246304Y
2023年11月23日,当事人托付宁波环宇港通世界货运署理有限公司,以一般交易监管方法向海关申报出口1票货品,报关单号为548,申报货品共2项,其间第二项申报品名为白油,申报标准中矿物油含量为100%,申报数量为10500千克,申报C&F总价为30567美元,申报产品编号为3403990000,对应的出口退税率为13%。经海关查验并经化验判定,发现该票白油中矿物油含量为98.5%,应归入产品编号2710199100项下,对应的出口退税率为0,申报货品产品编号与实践不符,且出口白油需提交出口答应证。经查,当事人出口货品,产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处理和答应证件处理。经计核,上述白油的申报价格计人民币195975元,或许多退税款计人民币25476.75元(或许多退税款占申报价格的13%)。
案子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合作海关查办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且认错认罚,并在海关发现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之后自动减轻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损害结果,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之景象,同一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一起具有多个从轻处分情节。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品报关单、海关查验记载单、进出口货品涉税化验判定书、海关进出口产品归类意见书、货品清单、查询笔录、状况阐明和工商材料等依据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品,产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处理和答应证件处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应予处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三条、第五条及第十六条之规定,决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宁波银行营业部北仑海关驻点(宁波市北仑区太河路316号一楼大厅)交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加处分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保证金抵缴;也能选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法或许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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